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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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标的为一批铅酸电池,铅酸电池约为191.806吨(以正式称重为准)。 2.看货联系人:曾毅;联系电话:13982074416。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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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一批铅酸电池,铅酸电池约为191.806吨(以正式称重为准)。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2.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并对标的的质量状况有充分了解,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价款。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现状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待转让成交后,双方按此确认的资产进行交割。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4.标的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按实际称重数量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割单》,由转受双方代表在《交割单》上签字且加盖公章。实物交接后,标的的所有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对已交接实物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交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手续办理、装车、过磅、搬运、运输、保险及卫生清理及全过程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及相关费用。以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转让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特别提示:在称重过程中,转让方指定或更换地磅计量站点,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如转让方认为有复磅必要的,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开展复磅工作,复磅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预估重量不作为实际交付的依据,最终成交以实际称重过磅的重量作为成交总价和结算价款的依据,受让方不对重量提出任何异议。 5.受让方在《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50万元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标的物清运按成交单价*运输重量计算出价款从上述预付款中滚动扣除(备注:滚动扣除后预付款不足3万元时,受让方应重新补足预付款至1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标的物清运完毕。 6.《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受让方进场清运前,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转让方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并盖财务专用章)。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废旧资产清运工作并结清资产转让价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需携带转让方开具的财务收据)。 7.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支付完预付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指定现场进行交付,受让方将本次转让的废旧物资在转让方的监督下运输上车,并现场签《交割单》, 签字确认的《交割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附件一并交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交割单》对价款进行最终结算。 8.受让方须在支付完预付款后30日内,完成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网上转移相关审批手续和标的清运。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视受让方不具备履约能力,转让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9.其他事项详见《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 10.受让方应保障回收的安全性,并承诺自回收(上站回收或指定仓库回收)开始经手电池时,承担后续所有安全责任(如搬挪电池过程中引起的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运输等、贮存过程中的泄露、污染等安全事故,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等)。 11.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可上门回收后直接运输,也可暂存在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的报废电池贮存库(自有或租赁)。直接运输的须向转让方提供承诺书;暂存在报废电池贮存库的,须向转让方提供贮存库的拥有证明或提供成交后租赁四川省内合格的报废电池贮存库的相关证明。 12.受让方承诺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或委托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负责报废电池的运输(受让方直接运输向转让方提供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向转让方提供委托签订的运输合同、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受让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标的资产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和运输工作。 | |||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铅回收。
2.具备危险品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核准范围有利用或处置内容。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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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标的名称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一批铅酸电池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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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3SC1004853 | 转让底价 | 7,480.01 元/吨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6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09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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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1.本次标的为一批铅酸电池,铅酸电池约为191.806吨(以正式称重为准)。 2.看货联系人:曾毅;联系电话:13982074416。 | |||||||||||||||||||||||||||||||||||||||||||||||||||||||||||||||||||||||||||||
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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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480.01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价款。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的服务费用、《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以及附件《交割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铅回收。 2.具备危险品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核准范围有利用或处置内容。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一批铅酸电池,铅酸电池约为191.806吨(以正式称重为准)。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2.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并对标的的质量状况有充分了解,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并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价款。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现状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待转让成交后,双方按此确认的资产进行交割。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4.标的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按实际称重数量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割单》,由转受双方代表在《交割单》上签字且加盖公章。实物交接后,标的的所有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对已交接实物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交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手续办理、装车、过磅、搬运、运输、保险及卫生清理及全过程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及相关费用。以上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转让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特别提示:在称重过程中,转让方指定或更换地磅计量站点,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如转让方认为有复磅必要的,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开展复磅工作,复磅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预估重量不作为实际交付的依据,最终成交以实际称重过磅的重量作为成交总价和结算价款的依据,受让方不对重量提出任何异议。 5.受让方在《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50万元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标的物清运按成交单价*运输重量计算出价款从上述预付款中滚动扣除(备注:滚动扣除后预付款不足3万元时,受让方应重新补足预付款至1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标的物清运完毕。 6.《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受让方进场清运前,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转让方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并盖财务专用章)。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废旧资产清运工作并结清资产转让价后,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需携带转让方开具的财务收据)。 7.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支付完预付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到转让方指定现场进行交付,受让方将本次转让的废旧物资在转让方的监督下运输上车,并现场签《交割单》, 签字确认的《交割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附件一并交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交割单》对价款进行最终结算。 8.受让方须在支付完预付款后30日内,完成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网上转移相关审批手续和标的清运。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视受让方不具备履约能力,转让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9.其他事项详见《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 10.受让方应保障回收的安全性,并承诺自回收(上站回收或指定仓库回收)开始经手电池时,承担后续所有安全责任(如搬挪电池过程中引起的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运输等、贮存过程中的泄露、污染等安全事故,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等)。 11.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可上门回收后直接运输,也可暂存在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的报废电池贮存库(自有或租赁)。直接运输的须向转让方提供承诺书;暂存在报废电池贮存库的,须向转让方提供贮存库的拥有证明或提供成交后租赁四川省内合格的报废电池贮存库的相关证明。 12.受让方承诺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或委托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负责报废电池的运输(受让方直接运输向转让方提供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向转让方提供委托签订的运输合同、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受让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标的资产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和运输工作。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09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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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苟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8533568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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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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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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